泉州大型户外广告牌安装(泉州广告牌设计制作)

环境不仅是商业宣传的工具,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城市广告牌的安装将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今天兆天广告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泉州市城市设施管理规定,让大家对相关内容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为了规范城市室外规划和管理,保持城市清洁、美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容环境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国务院”和“国务院”,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泉州大型户外广告牌安装(泉州广告牌设计制作)

本条例所称第二城市,是指城市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空间、车辆、空中漂浮物等载体、风景物、广告牌、月报专栏、画廊、陈列柜等的使用。亭、标语、横幅等,以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法定办公场所或者控制场所自行设计户外广告设施,并公示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人)费用)的单位和联系方式。

3、中心城区(即泉州市洛江区鲤鱼谷区、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或者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图纸、张贴等形式,大家都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四、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控制总量、有偿安装使用的原则。

泉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监督管理。

鲤城区、丰泽区交通市政管理局是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临时宣传材料的发放和监管。泉州市洛江区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主管部门。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设施、临时物资悬挂许可证、公共财产设施的使用等,均有权设立“招、拍、挂”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

市规划、公安、城市行政执法、交通、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六、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由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公安、城市行政执法、交通、水利、工商、公路等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广告设施及标牌按面积分为大、中、小型。

大A4或S10;中4A2或10S;小A2或S。式中:A为广告设施及标志两侧的长度(米),S为广告设施及标志一侧的面积(平方米)。

八、城市应当遵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

(一)广告设施、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周围环境,并考虑昼夜景观。

(二)广告设施、标志所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老旧或者损坏的广告设施、标志要及时更新、修复,过期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要及时拆除。

(三)广告应当在指定地点张贴,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桥梁、沿街树木上涂鸦、雕刻、张贴。

(四)城市公共绿地周边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小型广告设施。

(6)外部交通道路和车站周围不应设置过多的广告。应设置大中型广告设施。

(七)建筑物屋顶不宜设置设施的。三层及以下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在建筑物屋顶安装广告设施时,应严格控制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破坏建筑物结构;建筑物屋顶广告设施底盘不得外露,高度不得超过1米。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告设施结构稳定、安装牢固。

(八)同一建筑物立面广告的高度、尺寸应协调有序,不得超过屋顶。广告不得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

(九)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大中型广告,应设置小型广告。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上广告的垂直间距不得小于25米。

(10)色彩要协调,画面简洁、干净、美观。不得使用反光材料,且不应影响识别和骑行。

(十一)幕布、横幅、气球、彩虹电影、花车、节日口号、横幅等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

(十二)招牌广告应当规范设置,不得多层设置。应设置在门檐以上一层,窗檐以下设置第二层。板材高度不宜大于3米,宽度不宜超过建筑墙体两侧,并应与建筑立面平行。

(十三)道路铭牌、路标、门牌、指示牌应当设置在适当的地点和位置,其规格、颜色应当分类、统一,其形式、图案应当与街道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齐、完整。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性建筑和优秀现代建筑;

(二)风景名胜区及其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控制区;

(三)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者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经营或者人民群众,危害人身安全或者破坏市容市貌的;

(五)使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

(八)在本市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禁止的载体、区域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九)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水利设施正常使用的。

十、严禁在人流密集、建筑密度较高的城市道路、城市主要景观道路和主要风景区设置大型广告设施。

影响公路安全的设施,应当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利用公共建筑、构筑物、场地安装城市设施的,应当通过招标取得使用权。参照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在占用或者附着非公有产权的设施、建筑物、场所设置城市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建筑物、设施的所有者可以委托户外广告管理机构授予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通过公开招标。

因为需要政府公布,业主以自己的场地、设施、建(构)筑物为单位,不需要招标、收费。但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户外商业广告使用权实行公开招标的,由市户外广告设施主管部门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点、期限、数量、面积等因素,合理设定基准价格。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基准价格要素,不得收取。分别地。

具体规划由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12、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规划部门出具的指定规划意见后,应当按辖区向市、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八)占用道路的,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涉及防洪区、防洪堤管理范围的,应当提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涉及公路安全的,应当按照公路安全防护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共同决策、分工协作的原则,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联合管理,审查设计图纸和安装技术。根据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管理,对安装地点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确定后组织实施。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完整、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批准文件抄送有关部门。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内容、位置和其他要求设置。经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应予以释放,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招牌广告在设立和使用期间因店铺转让需要重新布置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新的设立许可证。

第十七条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需要设置标语、横幅、牌坊等临时广告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级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批准期限届满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时,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装饰和建筑风格。

十九。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生产、施工单位。经检验合格或者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安全评估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维护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规定。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清洁。如果材料沾污或褪色,应及时清洁、装饰或涂漆;如有残缺、损坏、倒置的,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果电路板上有一些划痕或灯光显示不完整,应及时修复。设立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定期对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台风、暴雨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21、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灯箱、射灯、泛光灯、霓虹灯应当按规定时间开启。除非另有规定。

22、户外广告设施设立行政许可有效期为5年;招牌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广告设施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6个月;招标出售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并在合同中约定。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安装户外广告设施的,必须提前30天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安装户外广告设备。

2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改造、损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因管理原因需要拆除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占用市政道路、绿化设施(招标投标除外)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占用费。

公开出售公共场所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收入,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两级按比例分享收益,用于城市及夜景照明建设、设施拆除和市容市容。维持。

户外广告在公路管理范围内投放的,转让收入扣除税费后,由市财政返还公路部门,作为公路养护、道路财产损失和安全防护等资金。划拨收入由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的,相关单位可以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划拨至财政专户后,可以弥补本单位资金不足。

第二十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置。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期限和形式批准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拆除的,依法强制改正、拆除,可以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城市规划、工商、道路、交通、水利、绿化等法律法规,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27、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泉州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管理规定全部内容已介绍完毕。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广告招牌的安装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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