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音乐案例分析,广告音乐案例分析报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告音乐案例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广告音乐案例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修改流行音乐的歌词作为广告文案,是否构成侵权?

音乐人家有版权,著作权,用别人的音乐做广告音乐要经过授权。看了很多类似问题,擅自使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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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如果整段引用或者引用独创性非常明显特殊句子时,就有可能造成侵权。


就以上歌词的例子,“爷爷泡的茶,有一种味道叫做家。”不算侵权,该广告词不足以证明《著作权法》的独创性。

很显然,这是一句情之所至想要表达的一种思想,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

以上例子,与1990年我国第一宗广告著作权案金正VCD控诉摩托罗拉对其“真金不怕火炼”广告词侵权案相似。

金正VCD电视广告画面是熊熊烈火配一批历史人物、科学家的头像,金正VCD机以及“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广告词。杂志上平面广告画面为烈火和“真金不怕火炼,金正VCD”广告语。


而被指控的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平面广告主要画面是摩托罗拉对讲机在熊熊烈火中燃烧,配上“真金不怕火炼”广告词以及“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的文字

双方都想通过“真金不怕火炼”这家喻户晓的词语来表达自家产品牛气,因此不具有独创性。而且两者无论在产品类别,火焰样式,文字排版差别较大,金正VCD不足以控告摩托罗拉抄袭。

以上是我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解读,不喜勿喷,欢迎一起互动讨论!

答,构成了侵权。为什么?换位想一想,呕心呖血甚至多年创作出一首流行歌曲,被你改为广告歌曲,你赚了钱,而成名的歌曲被你歪曲得一踏糊涂,还有人去欣赏吗?还有人记得曲,词者吗?你这种行为与小偷窃取有什么不一样?原创作者有权起诉到法庭,这就是构成了侵权罪,应受到法庭的严正审判和经济上的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告音乐案例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告音乐案例分析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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