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设施管理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吗?让我们为您介绍一下。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场所(以下统称场所)设置的展示牌、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物模型等形式的在户外进行广告宣传的设施。空间。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
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资质审查、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条例。
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以下简称选址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使用安装在营业场所门楣上的电子显示设备公布单位名称等信息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特点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选址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限制区域、展示区域和控制区域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区(县)市容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工作规划组织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并报送报市市容绿化行政部门;城市市容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条例和工作规划的要求。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市容、规划、建设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环境保护。
组织编制单位在制定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社会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规范。
岗位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起草机构应当将岗位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布,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30日。公示和征求意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本市相关政府网站公布。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附具采纳意见的情况和理由。
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批准后,组织编制机构应当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回应。
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设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组织变更。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损害市容、建筑物形象的;
(五)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
除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公用电话亭设置的辅助户外广告设施外,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或者招标取得场所使用权。
利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可以通过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场所使用权。
公共岗位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制定。
内环高架、延安高架、南北高架、沪闵高架、逸仙路高架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应当组织利用公共场所进行拍卖、招标。利用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区域的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在其他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程序)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时,应当制定拍卖、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举办者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公共场所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签订公共场所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场所使用费。公职使用费应全额缴纳国库。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安装户外广告设施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纸、安装效果图、场地使用合同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五条(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者应当向市或者区(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容绿化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非公共场所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绿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收到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位置申请,设立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建设相关材料,并征求规划意见。同级管理部门。广告拟公布内容相关材料,并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材料。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如有异议,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规划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同意复核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送达规划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意见及理由。部门给申请人。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直接向区(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零星)提出申请,并向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安装的,批准自动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设备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期限不超过6年。具体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质、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申请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期限符合设立期限标准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届满后,用于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招标;需要延长使用非公职的,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主管部门报送原批准文件。由该机构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举办者应当制定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部门报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周期不应超过30天。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和安装效果图安装,不得擅自改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审批因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根据行政审批,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可以公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申请新建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时,如不符合相应技术要求的,MSCAD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要求的,经核实后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安装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向市或者区(县)申请审查时,应当提交电子显示装置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管理部门。
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是否设置电子显示设备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选址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技术规范。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不予批准,并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维护、保养户外广告设施,并保持清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照明标准的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坚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已满二年的,经营者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查报告。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主办单位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寿命。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主办单位应当更新。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户外广告设施占一定比例。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届满后,定居者应当在5日内拆除。如果尚未拆除,则工作站所有者应将其拆除。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届满后,定居者应当在2日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丧失使用价值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主办者限期修复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使用者。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内容所占面积或时间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内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本单位在营业场所设置、发布的与其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户外信息系统,并将区位规划和实施方案、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等相关信息纳入户外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申请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有关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益广告不符合刊登比例要求,或者公益广告内容不予刊登或者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处三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设施倒塌、倒塌,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