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昆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想要做好昆明的户外广告,当然离不开规定。小编为您整理了2020年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细则。不要错过它。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活动,维护合法权益,改善城市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城市风貌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城市。

昆明市户外广告(昆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

(一)通过展板、电子显示设备、电子翻转设备、投影、灯箱、橱窗、铭牌、墙面等进行广告;

(二)车辆、浮体、起重工具、充气物体、模型上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车站、航站楼、机场航站楼等交通设施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发布者及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应当根据城乡特点格局、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证书》。

在经营者合法经营场所发布自行设计的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等户外广告,无需申请登记。

(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等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经营者自有车辆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大型文体活动、庆典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必须经市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期限和内容发布,并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显着标注《户外广告登记证书》(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发布者需要变更户外广告内容、期限、形式、数量、规格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昆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户外广告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设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取得《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证》。

(二)营业执照或广告单位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具有设计、安全检验、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下列区域或者情形禁止使用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二)在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柱状户外广告;

(五)妨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或者他人生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领域或者情形。

第十八条沿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

第十九条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造型和轮廓,不得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

第二十条利用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占用公共空间的户外广告必须实行特许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二条依法设立、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移动、遮盖、损毁。因公共利益需要设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户外广告设施经营者,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可疑案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要求违法嫌疑人限期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涉嫌违法广告活动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信用管理制度,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主体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逃避检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证书和《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1证书)。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内随意张贴、粘贴、涂鸦或者悬挂各种信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法广告行为,受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书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违规的,撤销违规行为《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拆除广告设施,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清理,没收物品及相关工具,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采取限制通信服务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户外广告登记证证》、《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国务院》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倒塌,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利用职权索取财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同时废止。

小编提醒大家,如果想要这个行业,一定要了解2020年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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