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我市决定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进行规范整顿。通知如下:
1、广告牌设置要求
(一)国家机关、城市主次干道、学校、医院、城市海岸带等建筑范围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牌匾标志坚持“一店一品牌”的原则。牌匾标志应仅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批准的名称、标志一致,不得含有其他商业宣传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户外广告。安装在牌匾标志下方或其他位置的电子显示屏应被批准为户外广告。
(三)广告牌匾必须符合市容管理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相邻店面的高度和厚度必须一致。广告牌的高度必须在一层门檐口以上、二层窗户檐口以下。二楼以上的窗户不得遮挡,支架不得外露。
(四)广告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户外广告清洁、完好、美观。图片污损、褪色、字体缺失、设施损坏、生锈的,应及时修复、更新;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5)广告牌匾的设置应严格按照《招远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技术规范》和《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进行。
二、审批和备案程序
市区内新建和现有的牌匾广告,须报市审批局审批备案。
(一)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实施注册系统以进行牌匾识别。
(二)户外广告、牌匾申请者将申请材料(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彩色效果图、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相关行业证明复印件)提交至辖区执法中队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签发、填写《招远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申请表》、签《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安全承诺书》,报市审批局办理登记、审批、备案手续。
市审批局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内容、补充更正的期限、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的规定。
(三)户外广告许可期限为一年。以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售公共载体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在此期间,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寿命的,安装单位应当更新。
牌匾标牌获得长期许可。在此期间,若牌匾标志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安装人员应予以更新。
许可证或者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设立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许可部门提出延期设立或者公开转让的申请。
三、户外广告收费标准
户外广告收费标准为《招远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