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实体广告制作公司,我们经常会和广告标语打交道,那么我们要注意广告法中哪些内容是不能碰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商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各自的责任范围。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诚信。第二章广告内容指引第八条广告中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承诺等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所表达的承诺等,应当准确、清晰、易懂。广告中标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品的,应当载明附带赠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应当载明的内容,应当显着、明显。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姓名或者形象;使用“国家水平”、“最高水平”、“最好”等用语;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妨碍社会稳定,损害公共利益的;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的;扰乱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的;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含有民族或种族内容、宗教或性别歧视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内容一致。广告中引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语等必须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引用内容如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应当明确说明。第十二条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四条广告必须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识别为广告。大众传媒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并与其他非广告信息区分开,以免误导消费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广告时长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时长作出明确提示。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不得发布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疗、药学专业刊物上刊登广告。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主张或者保证;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说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疗效与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的比较;
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第六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的,应当通报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停媒体的广告发布业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前款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第六十九条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版面、时段、时长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