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广告牌出了事故谁负责(安装广告牌责任与纠纷)

广西宜州市青年秦某的广告业主部去年8月签订了门面装修工程(秦某)。 (秦)雇(周)等人装修。在安装过程中,周某不慎触电身亡。

周某家属秦某、装修业主叶某、出租门面业主潘某、莫某以及宜州供电公司广西电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5万元。

安装广告牌出了事故谁负责(安装广告牌责任与纠纷)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应赔偿死者家属损失262092元。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后,被告人叶某还应赔偿232092元;被告宜州市供电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每万元损失;被告人叶某、被告人潘某各赔偿死者家属每万元损失;死者家属的其他主张均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系宜州市广告部老板。

2012年8月,叶某向潘某租了宜州市同德镇同德街244号门前的一间房间,经营一家药店。

叶某租下门面后,将门面装修工程承包给了秦某。

2012年8月20日,秦某聘请周某等6人对门面进行装修。

下午19:00,周某、廖某在该店临街墙上安装了铝合金框架广告牌(牌子长4米,宽1米)。廖负责二楼的牌子,潘负责一楼的牌子。当周某的广告牌击中974线同德街一区同德店前的变压器时,周某触电倒地。经同德乡卫生院、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两家医院均诊断周某的死因为电击心脏骤停。

事故发生后,宜州市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触电事故进行调查。 2012年8月29日,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报告,结论如下:1、秦某组织人员在电力保护区内施工,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存在危险因素。预防措施和事故应对措施在工作场所而非现场进行。

2、同德974线10kV规引出线裸露部分与房屋外阳台垂直地面后水平距离仅米,不足以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电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部《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范》。

3、变压器产权属于广西电网公司,由宜州供电公司具体管理。

死者家属委托河池市宜州法医鉴定死因,专家意见为触电死亡。

宜州供电公司不同意评估意见,书面要求重新评估,并向家属承诺,如果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一致,宜州供电公司将承担太平间服务费和新评估的费用。

经双方同意,选定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专家提出意见,确认死者周某系触电身亡。

宜州供电公司提交重估意见后,已向死者家属支付制冷费13440元、重估费12500元。

事故发生后,秦某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万元。

此外,2012年10月16日,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潘某、莫某列为本案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莫某是潘某的祖母,也是同德街244号的原业主。

2001年12月,莫某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擅自使用平方米土地建房。 2002年,他被宜州市国土资源局罚款533元。

施工时,建筑二层屋檐与变压器的垂直距离为130cm。据此,宜州供电公司已书面通知其整改。

2004年6月22日,莫某以“年龄太大,无法管理”为由,将房屋捐给孙子潘,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死者周某,2007年10月进城务工,与家人居住宜州市清源镇角角角社区40栋11室。 2011年9月,女儿周某与他同住,在宜州城南幼儿园就读。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格完整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覃某作为具有资质的承包商,组织人员在电力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如实告知施工人员存在危险情况。因工作场所因素,未能制定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如果事故中的过错较大,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宜州供电公司变压器运营商安装了DE 974线路,并在街道区域获得了10kv变压器一台。变压器安装在人体边缘,并挂有警示牌,但变压器与套管的距离为130cm。国家技术部对大米间接费用缺乏监管。规定了配电线路的设计要求,因此,被告宜州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周某生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在施工过程中意识到高压的危险,但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电力保护区内冒险。他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莫某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建造房屋时(因审批手续被国土局罚款后),其房屋二楼e5与变压器的安全距离不足1米。宜州供电公司书面要求其改正请求,但其仍未改正。因此,他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但其已将该房屋捐给其孙子潘某,故房产所有人潘某应承担与被告莫某相同的责任。

如果被告秦某承担了被告叶某的合同,则被告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与被告廖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商承担。

但被告人叶某本应预见到变压器附近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向受害人告知安全隐患,仍允许受害人在危险区域作业。因此,其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宜州供电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广西电网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总之,被告秦某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被告宜州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叶某、潘某酌情承担5%的责任;死者周某应承担10%的责任。

周某对死者的赔偿应按本市人口计算,但原告要求赔偿误工和精神痛苦的金额过高。根据实际情况,误工应该是3人10天; 3万元是适当的情感补偿。

冷冻尸体费用属于丧葬费,原告要求赔偿冷冻尸体费用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 1.2维护费89936元(12848元14年2人); 3、死亡赔偿金377080元(18854元20年); 4、丧葬费17076元(2646元/月6个月); 5、河池宜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费8000元; 6、交通费:300元; 7、旷工(19131元365天3人10天); 9、情感补偿3万元。

秦某承担262,092元(524,184元50%),莫某扣除已支付的3万元后支付232,092元;被告宜州供电公司承担人民币(524184元30%),不含冻结遗体及被告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的重新鉴定费共计25940元;被告叶某、潘某各承担赔偿金524,184美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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