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最新)

经过四次常委会审议,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规定了户外广告禁止使用的十一种情形,包括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并阻碍相关活动。邻居的通风、采光、通道等权利;使用行道树或破坏公共绿地;在距离道路和邻近建筑物十米以内的区域设置落地广告;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设置广告,并在建筑控制区域设置商业广告;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设置条幅、彩旗、挂旗等形式的商业广告;在马路对面设置广告;利用水上漂浮物在通航水域设置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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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规定,“市政设施规划的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有偿出让,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30小时工作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公布或规划的广告位空出后,当日组织拍卖。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拍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广告位设置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用户名称、广告位地址、使用期限、权利义务、使用基本要求等。

市政设施户外商业广告位经营权转让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最终草案根据四次审查稿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部分修改。

例如,《乡镇、村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条例》修改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考虑到展览或各种大型活动需要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临时户外广告的地点、数量、规模、期限、范围等事项。

《条例》号也作了相应修改,规定“临时户外广告应当在批准的托管区域内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期限一致,且不得超过三十日。

安装期限届满后,安装人员应在24小时内负责拆除。

另外,关于非市政设施上户外广告的安装,最终通过的《条例》规定,根据户外广告安装方案,非市政设施上可以安装户外广告的,安装者应当签订合同。与业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到有关管理部门审查户外广告安装方案和技术规范,并依法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市政设施和国有、国家控股的非市政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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