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

山东省城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跟随广告小编一起寻找详细了解。

(一)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山东省城镇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废止)

标志、牌匾、标语牌、画廊、橱窗、灯箱、横幅、旗帜、屏风、充气物和模型的内容应健康、文字规范、安全、美观,不得妨碍、影响或妨碍交通信号或交通。旧的有损坏或者颜色剥落,影响市容的,安装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强或者消除。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修缮或者改正。限期拆除;

(一)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的位置、规格、色彩、效果图。全部材料应当经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处罚依据:按照《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模型、吊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

(一)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材料,或者利用实物、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材料的,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必须张贴、悬挂宣传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内悬挂。或安装,期满后应立即拆除。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道路、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涂鸦、雕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电线杆、树木等的所有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标志、涂鸦或者图画的,应当立即清除。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10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你了解山东省城市拆迁的法律依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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