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最新(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细则)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是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管理办法。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最新(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细则)

中文名称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类别地方法规

【颁发单位】临沂市

【发文号】临政令第021号

【发布日期】2003-06-08

【生效日期】2003-06-08

【截止日期】

【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档来源】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临政令第021号)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连成民

2003 年6 月8 日

临沂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法,制定本办法。我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私人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进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屏)、灯箱、展柜、牌匾、横幅、画作、气球、拱门、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各种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散发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和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规划、城建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城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制定。

在城市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城建、工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设置公共广告牌。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制作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的要求,并按照《临沂市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标准》制作。必须安全、美观、规范,不得以次充好;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易懂、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欺骗用户,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区域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不得在市政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粘贴、涂写、涂鸦广告;不得沿街、空中散发纸质广告;不允许悬挂街道窗帘。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必须规范、准确。

第九条需要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登记,取得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十条除在自有场地、建筑物内设置、制作宣传本单位产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外,其他户外广告的投放、制作必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广告经营单位承办。部门。路牌、灯箱、展柜等较大型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制作单位名称和联系电话。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制度。

联合批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场地或者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协议;

(四)广告设施设计效果图等材料。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形式和内容;

(七)证明产品质量或者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后,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备案相关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两年后需要延长安装时间的,安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和内容设置发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审批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设置、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举办大型文化、体育、经贸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悬挂户外广告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必须报城市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在活动举行之前。活动结束后3天内,主办方或承办单位必须清除悬挂的广告材料。

第十七条需要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印刷广告登记,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并缴纳广告费。按照相关规定。

公共广告栏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为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活动,排除其他经营者。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广告,存在不安全、以次充好、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限期拆除。《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25 条。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广告含有虚假、不健康或者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缴纳相应金额的等额广告费。在范围内公开改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在市政公共设施、电线杆、树木、墙壁等处张贴、涂鸦、涂写广告或者散发纸质广告的,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给予处罚。根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每次违法可以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无证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依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规划编制批准的,由规划和城建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给予处罚。根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罚款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登记、缴纳广告栏使用费或者在公共广告栏外张贴、涂写、涂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法规。将予以处罚,并由城建管理部门责令拆除。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审批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经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批准期限内拆除、遮挡、迁移依照本办法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否则,广告主、广告设置发布者有权拒绝执行,并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因城市建设、市容整治等特殊情况,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需要拆除、搬迁广告设施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办理;执行处罚、没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开具的处罚、没收凭证。

罚款、没收所得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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