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规定(根据广告法规定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广告应当准确、清晰、巧妙地表述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和承诺,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和承诺。表达。

广告中标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品的,应当载明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新广告法规定(根据广告法规定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广告应当表述的内容应当醒目、明确。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形象的;

(三)使用“国家水平”、“最高水平”、“最好”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尊严、利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妨碍公共秩序或者违反社会良好风尚的;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

(9) 含有种族、民族、宗教或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涉及事项需要行政许可的,按照许可内容办理。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和引言应真实、准确且有来源。

应明确引用的范围和有效期。

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未取得专利权的,任何人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已取得专利权。

禁止对未获得专利的专利申请或已终止、撤销或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者、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以便能够区分为广告。

通过社会公众发布的广告应当标明“广告”字样,与其他广告相区别,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第一条关于广告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并对广告期限作出明确提示。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其他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戒毒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发布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期刊上刊登广告。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机构进行疗效、安全性比较;

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相抵触,并明确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标明“本广告仅供医疗专业人员使用”,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标明“请按照药品标签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个人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明确注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中含有禁忌内容的,广告中应当明确注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请参阅说明书”。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涉及治疗疾病功能的广告。不允许使用医学术语或可能与所售商品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混淆的术语。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明确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和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变相介绍保健知识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禁止在大众媒体或公共场所刊登声称完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的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二)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用户的名称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4)违反安全使用规则的文字、语言或者图片;

禁止在大众媒体、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发表。

禁止使用名称、商标、包装、装饰和类似内容与其他商品或服务一起宣传烟草产品。

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者张贴的地址变更、姓名变更或者招聘岗位的公告,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或者类似内容。

(4)有人说或暗示喝酒可以缓解紧张、焦虑,增强体力。

(一)明示或者暗示承诺接受高等教育、通过考试、取得学位或者资格证书,或者明示或者暗示承诺接受教育或者培训;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设置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

(三)以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名义或者形象提出推荐、证明。

对广告及其他商品或服务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承担责任,并有合理的提示或警示,不得包含以下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使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形象提出提案和证书。

(一)任何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2) 物品的位置以该物品到达特定参考点所需的时间来表示;

(四)对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等市政建设情况进行误导性宣传。

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牧草中子、各种畜禽、水产养殖及中式羊石广告中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产量、品质、抗逆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的说明或者说明育种等方面应当真实、清晰、易懂,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做出未经科学证实的断言;

(三)分析、预测经济效益或者做出保证承诺;

(四)使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用户的名称或者形象进行推荐、认证。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行为。

(2)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厂家、有效期、销售、荣誉或服务内容等信息,供应商、形式、质量、价格、销售、获得的荣誉等信息;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与承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证实的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调查结果、摘要、引文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五)其他因虚假或者误导性内容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报纸出版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广告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县级以上。

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发布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姓名、形象的,必须事先取得该人的书面同意;

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姓名、肖像的,必须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登记、审核和备案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相关证明文件,检查广告内容。

对内容不一致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或者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代理机构提供的覆盖范围、收视率、点击率、发行量等数据应当真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服务或者禁止广告的商品、服务的广告。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推荐、证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有事实依据,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他们不得推荐或证明未使用或不接受的商品或服务。

1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因虚假广告推荐、证明而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开展广告活动。中小学生和儿童的课本、教材、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不得刊登或者变相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不得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媒体上发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以及互联网等内容。

(一)诱导未成年人向其父母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制定规划和安全要求。

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

(四)国家机关建设控制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形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说明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为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广告的途径。

利用互联网进行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网页上以弹窗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标有关闭标志,以保证一键关闭广告。

公共场所管理者、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阻止其使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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