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北部,华北平原南端,交通便利,地处中原。素有“南下千里,中州锁钥”之称。今天我们将参观亳州市中心。
(一)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在其合法拥有(含租赁)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室外空间设置的依法登记的名称、灯箱、字体符号或者依法登记的标志的建筑物。建筑物(群)名称及招牌名称。
(2)招牌主要分为建筑(结构)墙形式和招牌顶形式。招牌设置应是店铺的一招,一卡一卡,设置形式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一建筑物内有多处标志的,标志的设置应当整体设计、相互协调,并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相匹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三)住宅建筑内原则上不得设置标志;隔离带、绿地、人行道等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商业标识。
(四)标志不得影响居民、生产或者危及建筑安全。禁止使用玻璃或透明材料(窗户、玻璃幕墙、观光电梯等)在建筑内设置标志牌。
(5)招牌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昼夜视觉效果,体现美化和照明。标志不得使用滚动、跳跃的光源或遮挡材料,不得将光源指向过往车辆的方向,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一)门牌号的设置应根据区域位置、街道商业形态、建筑风格特点、总体设计、景观照明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2)房板可采用粘贴式、分段式或双层式。布局形状、材质、色彩应与附属建筑墙体一致。
(三)禁止张贴门牌;垂直标志牌垂直于建筑墙体的高度不得小于4米。
(四)门牌原则上符合“一店一卡、一单位一卡”的要求,仅允许张贴在相应商业门面入口处。如果企业有多个街道入口,则允许连接到每个街道入口。
(五)主要道路、主要景区周边、商业街、重要节点、繁华地段标志牌等禁止使用喷漆、泡沫、角板、反光材料。单位名称不得直接写在墙上。
(一)严格限制在建(构)筑物墙上设置标志。确需安装综合建(构)筑物的,必须事先征得相关居民的同意,并不得影响居民的采光和阳光照射。字体、色彩、规格、形状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的风格和轮廓。
(二)严格限制在屋顶设置标志。必要时,须经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立。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的标志必须为空心独立字体和标志,字体高度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5层以下建筑物、坡瓦屋顶、异形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屋顶标志。
(3)建筑物顶部墙体、标志牌的安装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业主负责已安装标志的安全、维修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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