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需要了解有关拆除政策的更多信息。
(一)长安街100米以内(即东起建国门至西复兴门,下同);
(二)天安门广场区域及广场东西两侧各100米以内;
(三)北京市中南海办公区府右街与北七文锦街交叉口;
(4)钓鱼台国宾馆三里河路以北的府城路交叉口;
(五)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
其他不适宜的道路和区域,应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
安装在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干扰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并不得有下列条件:
(三)立交桥、人行天桥、铁路桥及其他桥梁;
城市道路两侧及三环以内其他区域,单立柱、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时,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影响城市市容环境,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超过户外广告和城市规划规定的;
在住宅建筑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户外广告安装方案,并征得住宅内居民的同意。
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任人应当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逾期未拆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委托专业企业依法代为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你知道北京的广告牌拆除政策吗?只要违反相关规定,一律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