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告法对制作广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广告法对制作广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广告法要说明图片性质吗?
需要。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在进行广告宣传时,需要明确图片的性质,确保广告内容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广告法的十不准?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旗,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这个题目应该是《广告法的九不准原则》
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
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
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学区房、户口、升学保证)
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
药品广告法-药品可以做广告么?不是说药品不可以做广告么?
所以 不得做广告的药品是 处方药。(题目不太正确,只能这样选)
正确的说应该是 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的药品 是处方药。
广告法第九条?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告法对制作广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告法对制作广告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