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关注天狮广告,让小编详细了解一下。
一、部分户外广告标识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语牌、标牌、廊道、橱窗、霓虹灯、灯箱、横幅、旗帜、显示屏、充气装置及实物造型等。整个户外广告牌应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安全卫生。美丽。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阻碍交通。对陈旧、破损或者有色蚀影响市容市貌的,安装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清理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二)处罚依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城市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2.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的位置、规格、色彩、效果图等资料。全部材料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广告。
(二)处罚依据: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51条第8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经批准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使用实物模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必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必须张贴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进行悬挂。设定,期限届满后及时拆除。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山东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 未经授权张贴、涂写、雕刻
(一)违反《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的外墙、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上张贴、涂鸦、雕刻。
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人行道、电线杆、树木等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张贴、涂鸦或者雕刻的,必须立即清除。
(二)处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10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您了解山东省城镇户外广告拆除的法律依据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