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广告法对很多行业都有限制,有些行业会出台。关于化妆品,你需要吗?我们来看看化妆品是如何监管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各种媒体或者形式发布的化妆品广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化妆品,是指通过摩擦、喷涂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涂抹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头发、指甲、嘴唇等),以达到清洁、清洁目的的日常用品。除臭、护肤、美容修饰。使用化学产品。
本办法所称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美发、染发、烫发、脱毛、丰胸、健身、除臭、祛斑、防晒等用途的化妆品。
第三条化妆品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申请人发布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四)化妆品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验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五)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六)化妆品申报科技成果的,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证书;
第六条广告主申请发布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口化妆品的相关批准文件;
(三)出口国家(地区)化妆品生产批准证书(附中文译本)。
第七条广告主应当在广告中标明如何使用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
(一)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造方法、成分、用途或者性能的;
(二)冒用他人名义或者暗示使用保函,造成对其效力的误解;
(5)使用绝对术语,例如最新创造或发明、纯天然产品或无副作用;
(六)有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承办、代理化妆品广告,应当审核证件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担或者代理。
第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
(一)化妆品造成消费者严重皮肤过敏反应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事故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广告主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或者广告证书颁发机构提供违法、虚假证书的,按照《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广告主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照《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有关各方必须立即遵守暂停广告的处罚决定。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十七条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化妆品广告需要广告审批,化妆品行业也推出了一些,你一定要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