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批依据:《北京市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北京市政府第2号,北京市表13) 审批费用依据: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审批项目。总审批时间:10个工作日
1、填写北京表格一式三份,内容包括:主办单位名称及印章、地址、承运形式、规格、安装地点、设计安装单位名称、产权部门签字等。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协会证书等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户外广告位为私人所有,须提供业主签名的产权证书复印件。
4、安装单位应加盖公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建筑立面效果图或彩印广告效果图三份,含户外广告,“外景地”4寸全景照片一张。 (以上均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10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负责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如果申请材料符合标准,必须立即受理并移交给审查员;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申请人必须立即将全部内容和内容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要求,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时限:立即。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规范、有效。
2、设置应当与首都地位和城市性质相适应,遵循统一、布局合理、满足区域功能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的原则。
(一)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重要公共建筑内的展览馆、博物馆、音乐厅、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设施。
(二)平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广告设施:6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米;在6米至12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2米; 12米至18米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米; 18米以上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的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4米;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上设置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的外缘不得超过米,并应当与建筑物、构筑物相协调。
(三)坡屋顶和独特屋顶形状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四)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或者影响现有绿化效果的区域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五)不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破坏城市景观,不影响残疾人设施的使用。
(6)应与照明和夜间照明相结合。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六)、(七)、(九)、(十)项规定)
(一)与建筑物、构筑物一体化的户外附属广告设施的设计,应当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总体布局和立面要求进行设计。
(二)应当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3)户外广告安装人员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户外广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标准齐全、夜间灯光照明设施功能齐全。市容出现污损、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空缺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以上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第2001791号第3条第1、2、4项一致)
5、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设立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终止。设立期限届满需要延长设立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依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本岗位负责人:户外广告室审核员。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户外广告地点的现场勘察。
(二)组织协调市容、工商部门联合审查。
(三)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申请符合标准的,须提出批准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意见转发给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审查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说明后,移交审查人员。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
3、审核标准:与审核标准相同。本岗位负责人:户外广告室负责人。职责和权限:按照审计标准审核审计意见。如果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申请将直接转交给审查员。如果您不同意审计师的意见,应当在与审计师沟通、交换意见后提出您的审计意见及理由,并转发给审计师。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
4、考试标准:符合考试标准。本岗位负责人:负责人。岗位职责和权限:根据评审标准审核并批准评审意见。同意审查意见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签字盖章,撤回受理人员。世界卫生组织的,在与审查人员沟通、交换意见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和理由,并通过原渠道返回受理人员。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 5、通知本岗位负责人:户外广告审批窗口受理人。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地告知申请人结果。 2、出具的批准文件完整、正确、有效。 3、保留并归档完整、规范的审批材料。职责和权限:按照工作标准通知、下发、备案批准文件。审批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对于退回暂停的,必须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审批工作完成后,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文件应当按要求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