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最新规定的出台,我想大家都想了解具体内容。今天找广大小编带大家解读一下新广告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第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在报纸、期刊、图书、目录等上刊登广告;
(二)通过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片等方式进行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路标、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墙面等广告。
(四)影剧院、体育场馆(场馆)、文化馆、展览中心、宾馆、饭店、游乐园、商场等设施内外的使用场所。
(五)利用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八)利用其他媒体和形式刊登、播放、设置、发布广告。
第三条企业申请经营活动,除符合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有熟悉的管理、制作、编辑、审核人员。
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或代理外国广告业务,申请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办理外国广告业务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的手段、设计、技术和设备。
(二)应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辑审稿人员。
2018年新广告法实施细则全文、2018年修订版全文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本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从事广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办法》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并经考试合格。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
(一)全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从事广告业务,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广告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二)事业单位兼营广告业务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
兼营广告业务的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直接承包境外广告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政府,将发行《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个体工商户从事广告业务,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本地经营性活动,主办者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举办全国性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主办者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批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向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代理同类媒体的广告业务。
第九条申请使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外的媒体作为卷烟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申请获得国家、部、省级各类奖项的优质酒类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9摄氏度以下(含)的酒精广告必须标明酒精浓度。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主申请投放广告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一)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分别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
(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
(三)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提交的证明。
(四)国有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号审核。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号审核。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发布产品广告时,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供审查。
第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发布获奖产品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发布下列广告的,必须提交有关证明:
(一)出版报纸、期刊或者发布广告的,必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供审核。
(二)出版、发行图书广告,必须提交新闻出版部门批准设立出版社的证明。
(四)高等学校招生广告,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发布、播放广告的批准证明;中等职业院校招生广告应当报当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布、播出证明;外国学生来华招生,应当出具国家教委批准发布、播放广告的证明。
(五)各类文化补习班、职业技术培训班的广告、招聘,须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含县级以上)提交广告登播批准证明。县级)。
(六)个人执业广告须提交执业批准证明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证明。
(七)提交药品或者品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药品目录。
(八)兽药广告必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业、渔业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
农药广告应当提交农牧渔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渔业厅(局)批准的农药广告审批表。
第十四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发布、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广告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
(一)经市级以上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报批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二)各类展销会、订货会、展销会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三)奖励储蓄广告必须经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认定。
(四)个人海报、声明、所属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他广告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时,应当提交原发证机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组织)、外国人应当委托具有涉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代理机构征集、发布广告。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广告代理、发布者双方均有责任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核对相关证明文件,并有权要求广告主提交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没有法律文件、文件不齐全或者内容虚假的广告不得代理、发布。
广告经营机构必须建立广告登记、审查和商业备案制度。广告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违反《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条第(五)项、第八条规定,采用广告欺诈手段欺骗用户的,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改正其广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协助广告主实施诈骗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广告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纠正性广告的费用由广告主和广告主分别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六项、第八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企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其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禁止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第八条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美好的;对视频情节严重的,对广告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新闻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三十六条至第三万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法第:010至30000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广告主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盗用、非法复制广告证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机构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向广告商出具违法或者虚假证明的,给予通报批评,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负责发布更正的广告,并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用户和消费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删除的,将被强行删除,费用由主办方和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这里介绍一下新广告法规定实施的各个方面。看完上面的内容,我们一定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