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外广告实施办法(上海户外广告投放)

即使在上海发布公益广告,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光线小编为您梳理一下上海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让我们来看看!

第一条为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公益广告的社会教育、文化传播、舆论引导、美化城市的作用,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宣传和管理。在本市,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以及经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上海户外广告实施办法(上海户外广告投放)

第二条以下列形式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户外公益广告,适用本细则: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悬挂路牌、灯箱、霓虹灯、图形、旗帜、横幅、气球等公益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浮体、飞行器)外体设置、绘制、张贴公益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绘制公益广告的。

第三条户外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广告主有义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户外公益广告。

第五条本市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主要在城市主要商业街、机场、车站、码头、风景路段发布,其比例不得低于户外商业广告的10%。

户外公益广告占比的计量单位与户外商业广告的计量口径相对应。平均数量按“件”计算,不均匀数量按“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除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每年提出本市户外公益广告主题外,本市宣传、工商等有关部门还应当提出本市户外公益广告的范围和安排。立足上海实际的公益广告。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本市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进行监督,并对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进行监督审核。

第八条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二)不得出现下列商业现象:

(一)标注产品(商品)名称;

(二)标注商标标志;

(三)标注服务项目;

(四)标有公司名称的面积超过广告位的1/10(参照电视媒体对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时间和布局要求)。

(三)不得出现其他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内容。

第九条城市醒目位置和郊区各级政府所在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公益广告固定位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固定位置由市、区、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共同实施。

定点户外公益广告可以由市、区、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制作、发布,也可以自行制作、发布。由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发布。

第十条在本市范围内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必须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注册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需提交);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非广告经营单位无需提交);

(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效果图或者照片;

(五)户外公益广告合同(非企业资助的无需提交);

(6)场地使用协议(规划中确定的固定地点无需提交)。

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审查的,还应当报请有关部门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户外公益广告登记、审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本市户外商业广告登记管辖区划,发布者首先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注册申请进行初审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填写《上海市户外公益广告登记会审表》,送有关部门审查;

(三)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后,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上海市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在页面右下角同时发布编号为《上海市户外公益广告登记证》的户外公益广告内容。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数量和时间安排计划颁发了营业执照。计划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安排的,应确保总额达标,并补足未缴纳的款项。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安装后不再开展商业广告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采用不易脱落、不易褪色、不易老化的材料和比较先进的制作工艺。户外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经常检查其发布的公益广告。发现技术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清理。如果无法修复和清洁,则应拆除。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设置的固定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发布印有企业名称的公益广告的,免征或者免收设施(位)使用费。豁免。

广告经营单位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施(位)所有者应当按照市容改善费减免额减免广告经营单位的设施(位)使用费。

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单位不遵守本细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户外公益广告质量、数量未达到户外公益广告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停下一年度户外商业广告登记,直至补足或者更换、修复;

(二)未按质、按量完成户外公益广告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评定资质等级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三)发布户外公益公告时出现商业广告的,视为未经批准发布商业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上海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公益广告发布的一些要求。现在公益广告已经发布,您了解具体要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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