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牌匾整治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安装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这个城市的情况。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标有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赤峰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牌匾整治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是指:

1、利用城市空间、公共或自有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快速路)、铁路两侧控制区、城市广场、绿地设置灯箱、广告橱窗、实物模型。

2、建筑工地围墙、公路铁路立交桥护栏、市政公共设施、报亭、路灯杆等使用。

3. 使用车辆、漂浮物、起重装置、充气物、旗帜、横幅等张贴、绘制、悬挂或附着在电子显示屏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

(二)牌匾标志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用地范围内使用的标明名称、名称的固定载体或单位标志。

第四条户外广告、牌匾安装管理相关部门职责: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标志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户外广告、标牌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投诉、举报;

3、查处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行为。

赤峰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六章第九十六条规定的中心城空间增长边界(中心城空间增长边界以西以西山生态公园为界,以北以昭苏河为界,以东以元宝山煤矿采空区为界)赤金铁路;南至绕城公路;西南至玉龙机场)。其他县区,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原则,负责批准本辖区相关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牌匾设立的审批。

(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由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三)蒙语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蒙汉户外广告、标志的翻译、审核、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登记的,应当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负责企业名称的核准和登记。

第五条经铁路、民航运输部门及相应单位同意,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控制范围内的铁路、民航、公路、省道干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查和规定的条件,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

第六条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遵循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与周围环境、街景、建筑相协调,有利于保护城市风貌和重点。控制。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标志技术规范。

第八条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

第九条户外广告牌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真实、健康、合法。涉及蒙汉两种文字的,应当使用规范书写,并经蒙古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2、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技术规定以及相关质量、安全和蒙、汉标准;

4、电子显示屏公益广告应预留不少于总版面的30%用于刊登,不少于总播放时间的30%用于公益广告。经批准设置的公共服务广告设施,不得公布。

1、牌匾设置应遵循一店一标、一街一景、布局合理、摆放有序的原则;

2、牌匾标志必须与建(构)筑物、街景、环境相协调。其形式、色彩、规格应当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立面景观;

3、牌匾应仅显示名称、名称及标志,不得含有任何其他商业广告内容;

4、牌匾上的标志必须为蒙汉两种文字,并经蒙语工作行政部门批准。两种语言的大小要协调,两种语言所占的面积要相等,大小比例要一比一,两种语言的材料要一致相同,且色彩、灯光效果要协调;

5、按照本市户外广告标识设施技术规范和相关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制作、安装。

第十条下列场所禁止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行人的安全视野和通行;

(三)破坏自然环境,破坏城市公共绿地,破坏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碍生产的;或者

(四)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学校、医院、住宅、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构筑物)控制范围内;

(六)城市道路红线、绿地控制绿线、河道管理蓝线的控制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应符合规范和安全要求。安装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户外广告(含大型电子显示屏)的安全,并对安装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应当配备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夜间照明灯,并定期开关。

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室外空间建成后不得闲置。如果不及时,则应填写布局。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必须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在市政设施、园林、绿地、道路等处使用户外广告,应报有关部门批准。

6、四个相邻利害关系方提供的同意书。

4、标识设施彩色效果图(如需小型商店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效果图)。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当地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管理部门出具的蒙汉测试证明原件。

第十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批准。户外广告和标志。 “户外广告”经批准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和期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或者闲置。确需变更审批内容的,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安装完毕。逾期未安装的,审批流程无效。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铁路、民航、公路和省级干道控制区外的政府公共资源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招标、拍卖。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户外广告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招标拍卖收入统一划归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采用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属于临时设施,安装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定居者应当及时拆除。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通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设立户外广告权的期限,按照有偿转让协议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交通车辆、漂浮物、高空作业工具、充气、彩绘等临时公示的审批。旗帜、横幅等

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内的大型宣传活动(大型宣传活动是指:占用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3个以上彩虹门、设置演出、展览摊位、设置空中花车、彩旗、横幅等临时宣传设施超过一天),经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置空中浮车等临时宣传设施,应当书面征求赤峰民用机场公司的意见。在不影响机场净空的前提下,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置牌匾或者批准后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牌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市面貌、环境和公共卫生)。按有关规定办理。且牌匾标志未经当地蒙古语言文字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其他临时宣传设施或者张贴、悬挂宣传材料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更换、维修、修复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匾标志设施:时限:

(四)陈旧、肮脏、锈蚀、损坏、变形,影响市容市貌的;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应当自有效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为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社会市场等方面汉蒙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各部门依法依规。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标识设施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户外广告、牌匾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户外广告和牌匾应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环卫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机关、营业场所搬迁或者停止营业的,所设匾额应当拆除并恢复原状。否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牌匾的所有人或者经营者无法确定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告期满不改正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审批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牌安装管理规定,未及时查处的;

(三)(二)按照规定,对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不进行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作出批准决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户外广告、牌匾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赤峰市牌匾标志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赤峰市2006年第14号)和《赤峰城市户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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