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典型案例,陈某于2010年8月成立了一家公司,主要从事商业、生产、户外广告、出版等业务,价值3万元。
2011年1月,一家广告公司以每年24万韩元的价格租用了其中两台,价格为7万韩元。
随后,陈某篡改公司注册资本,伪造注册资本300万元的营业执照副本,篡改与广告公司的租赁合同,将租赁期限改为20年。
陈老师利用两份伪造文件取得了湖州一家广告公司费先生的信任,并以44.2万韩元的价格将两块广告牌转让给了费先生。他同意租用这两块广告牌20年,并从费先生那里获得了242,000韩元。出租并失去联系。
3月底前,广告公司受骗,表示必须将广告牌拿回给费先生。
二、原因一:受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
受害人在与不法分子签订租赁合同前,并未对所提供的复印件及其上游租赁关系进行完整、详细的核查。他仅从他人处确认了陈先生的租赁事实,并未核实租赁期限等。
在更户外的主题上,广告牌的不活跃性质使受害者很难发现欺诈行为。
由于广告牌是露天的,主人不常看到,为了欺骗犯罪分子相信该广告牌属于所有人,而为了欺骗他人,受害人发现真实性时为时已晚。
一、有关方面要提高防范意识。
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前,有必要充分了解相关机构的权属及上游合同签订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建议进一步规范租赁合同,设定租赁期限等项目的最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