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各种形式,随着相关的发展,也相应地逐步完善。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汉中市及其管理规定的一些相关内容。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1、《规定》包括哪些类型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

答:《条例》中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在户外公共场所的展示牌、电子显示设备、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具体包括: 1、在建建筑物外、道路两侧和现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2.安装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降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设置在市政公共设施上的地名牌、公益信息牌等户外广告设施; (四)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招牌就是一个标志。根据规定,招牌是指商品经营者、商品服务提供者在其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标明其名称、品牌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门牌。

招牌标明的内容应限于登记其名称、店名、标志、经营范围、法定负责人(负责人)等。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使用招牌宣传商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户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的主管部门是谁?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相关需求管理部门是市有关广告设施、招牌安装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县(区)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装管理工作;县(区)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管理。

答:《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循统一、布局合理、控制总量的原则,并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市容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自然、人文景观的要求。不被损坏。

《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专项设施设置方案的范围和要求; 2、使用安全、环保、清洁的材料; 3、满足国家建筑结构对结构荷载和防护的要求。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及环保要求; 4、若使用光源装置,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 5、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形状、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景观效果和视觉效果。

《条例》第十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使用或者妨碍道路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及其配套等交通安全设施的; 2、霓虹灯等光源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距离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太近,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形式相似,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3、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逃生、消防救援和攀登的; (六)其他禁止使用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况。

4、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是否需要行政许可以及如何申请设施安装许可

答:《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县(区)、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装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主办单位可持下列材料向市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装许可证: 1、安装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设立网站或者网站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布置位置图和设计效果图。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决定给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

5、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年,带有电子显示设备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设立的,委托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立。

期限届满停止安装或者未取得安装许可证延期的,安置者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安装,恢复原状。

六、如何取得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

答:《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利用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体现公开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要求。公平竞争。

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标志牌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标识安装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

2、建筑物间距不影响规划审批; 3、不应干扰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也不影响应急救援等正常功能,并应按要求配备夜视光源;

4、招牌委托人不得在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以外、建设用地红线以外设置招牌;五、城市重点区域和主要道路两侧的标志牌,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设计。规划要体现城市特色; 6. 如果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地或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则招牌的安装应由场地或建筑物的业主或管理者规划。

答:《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标牌安装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具体要求,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标牌。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要求。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标牌的位置、规格、形式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新的申请,取得设置的具体要求。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居者搬迁、歇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清除原标志。

安装人员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该标志所附建(构)筑物的业主或者相应管理人代为履行。

9、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的安全主要由谁负责?安全维护应承担哪些具体法律义务?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是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每天检查、维护户外广告设施、招牌,保持安全、牢固、完整、清洁。

及时更新和维护有污渍、严重褪色、字体不完整、灯光或电子显示屏损坏或损坏的图像。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安装者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第二十四条还明确了管理部门的安全维护义务: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的安全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维护。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建设单位修复或者拆除。

十、不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标志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不按照规定设置的,由市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基本错误的,由有关行政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逾期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维护、使用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答:《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户外广告设施、招牌管理中,城市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要求或者行政许可权限、条件和程序申请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 (二)违反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规定,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此外,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管部门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员会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以上是汉中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想了解更多户外广告信息,可以搜索天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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