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负责人不小心在凤岗镇安装了牙科诊所广告牌。他突然摔倒,砸伤了正在楼下玩耍的3岁儿童,造成10级伤残。
孩子家长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投诉后,判决涉案广告装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8万余元。
3岁的郑贵(化名)在凤岗镇一家牙科诊所一楼前玩耍时,被掉落的广告牌砸伤。经司法鉴定,郑贵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评估机构认为,为了防止并发症,郑贵不得不接受后续手术,后续医疗费用约2万元。
牙科诊所适当补偿了郑贵2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郑贵父母放弃了向牙科诊所索赔的权利,只将广告公司告上法庭。
面对郑贵父母提起的诉讼,广告公司声称其与牙科诊所的关系只是雇佣关系,并非合同关系,且并非事故责任方(牙科诊所是“大医院”)。鱼”在这种情况下)。
广告公司一直按照牙科诊所的指示收取人工费。广告公司不对广告牌的形状或结果负责。
至于郑贵在未经广告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放弃了牙科诊所的责任,广告公司对(郑贵)放弃的部分不承担责任。
涉案牙科诊所广告牌由广告公司定制,并同意由广告公司安装。
在审判中,该广告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声称与牙科诊所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合同关系的说法。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为牙科诊所安装广告牌的行为构成合同关系。
由于广告商未能证明牙科诊所在定制、指示或选择方面存在疏忽,或者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其他疏忽,因此法院驳回了广告商(牙科诊所)的索赔。
广告公司声称郑贵放弃了对牙科诊所承担责任的权利,因此广告公司可以部分免除责任,这一说法并不可信。
广告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郑贵父母均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长期居住在东莞市凤岗镇。郑贵也出生于东莞市清溪镇,但户口在老家陆丰村。
在确定伤残补偿金时,广告公司建议郑贵是农村户口,应按照农村标准确定伤残补偿金。
法院认为,郑贵虽然是农村居民,但事故发生前一年,其父母在东莞市凤岗镇打工。
由于郑桂穗已年满三岁,法院有理由相信,事故发生前一年,郑桂年与父母居住在东莞市凤岗镇。但广告公司无法提供反驳证据,并否认(郑桂穗)事发前曾与父母同住。我在东莞市凤岗镇住过一年。伤残补偿金按照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因此,法院判令广告公司赔偿正贵医院伙食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