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实施五大疑难问题认定标准是什么(广告法实施五大疑难问题认定标准是)

召开研讨会,统一历届五大问题认定标准。

本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规范、标识、绝对术语规范、标识、互联网广告规范五个问题。会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以及北京、上海、广东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复工复产难点进行了重要指导实施广告法。

广告法实施五大疑难问题认定标准是什么(广告法实施五大疑难问题认定标准是)

对于《广告法》实施后的用语绝对范围,中国广协认为,广告中禁止使用“全国”、“优秀”、“最好”等用语。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条款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违反了广告真实性原则。

因此,绝对用语的范围必须以广告法的原则性规定为依据,不能得出包括“最”在内的所有词语都不能使用的结论。

自实施以来,广告角色认定问题一直备受外界关注。对此,会议认为,判断是否有发言人、是否是发言人,应从两个方面来看。也就是说,“除了广告商”和“以自己的形象和名义”。

本质上,广告是广告主的意图。如果广告中存在广告主以外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的意思表达,则可以判断广告中出现了代言人。

在知名度较高的主体中,广告虽然没有表明身份,但对于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和服务的受众来说是比较知名的。通过形象了解身份的人,也是“自己的形象”。

因此,如果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且相关受众难以识别其独立身份,则属于演员在广告中的表演,不构成广告代言。

现实中,如何识别虚假广告也是市场监管和执法部门面临的挑战。对此,会议认为,“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应与“含有误导性内容的广告”、“虚假广告”和“使用艺术夸张的广告”区别开来。

中国广播协会指出,虚假广告内容是指广告内容不真实、不符合实际情况。所谓广告内容引起的误解,一般是指广告中使用模糊的表述,或者多重含义的表述,或者真实但只陈述了部分事实,造成错误的联想。

因此,“虚假广告”和“利用艺术夸张的广告”都是虚假的,“虚假广告”的结果就是欺骗和误导。 “使用艺术夸张的广告”不足以让普通消费者正确理解。意思是,欺骗、误导消费者。

网络广告监管问题是当今社会广泛关注的另一个焦点。其中,争议最大的有两点。第一个是主体身份问题,第二个是“应该知道”情况的界定问题。

对此,本次会议给出了明确的界定。会议提出,互联网广告的关键是区分不同主体,根据主体身份确定其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广告法的规定适用于互联网的使用,适用本法的全部规定。因此,在互联网上,各自的标识和义务也应依据广告法。

对于《广告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活动中新增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中国广播协会一般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发送、发布广告的活动提供信息传输。发布平台意味着它不是那个。

但中国广播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超出了上述职能范围。当它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输和发布平台时,其在广告活动中的作用应根据具体行为来确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其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其所知或者所知的信息。但这里的“你应该知道的事情”包括哪些内容呢?

对此,会议明确,“应当知晓”应当包括五种情况:(一)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发出警告或者公告;(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出通知,有充分违法证据的;支持他们。 (三)消费者投诉特别集中,违法证据充分;(四)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编辑了违法广告;(五)基于现有技术水平进行监测和调查。这些手段很容易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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