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懂一些词就不需要去审批,因为广告语有很多种,包括企业文化、产品性质、服务承诺等,只要懂广告法就没有多余的超出公司范围的语言。
为了让自己的广告语言更加规范,在企业和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形象,最好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查。
申请城管或者环保单位,会有一些要求,比如身高、字体内容等。
具体来说,如果您设置的位置位于红线内,则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市政府同意报批。请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查询您所需的材料。如果还有其他路牌广告,请直接寻找。
路标广告是高速公路或交通要道两侧的重要形式。
路标广告在高速公路或交通要道两侧采用喷漆或灯箱。
它是户外广告的重要形式,也是标准化设计。
一方面,路标广告可以根据地域特点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可以对普通城市的普通消费者进行反复宣传,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
它的缺陷是许多路标位于黄金地段。为了充分发挥其作用,有的甚至通宵亮灯,这对周围居民影响很大,也是能源的巨大浪费。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和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户外广告的建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施工。目前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如下:
1、牌匾施工申请表(注:城管行政执法局服务中心领取)
(a)需提供景观广告设置效果图(白天效果图6张,夜景效果图1张,A4彩图,注明所用材料、尺寸、制作单位)、现状图(A4彩图),以中心为中心附6家商店的商店透视图。
(2)拟设置景观广告场地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需提供建筑装修检验单(注:联系负责办理的大队)。
(四)提供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餐饮住宿企业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餐饮、住宿等三个行业需先到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7)需提供:门前五包责任证明复印件(如没有,请联系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队员)
(8)加盟全国连锁店的商家需提供全国连锁品牌授权书复印件。
、切割机、复印机,这几类设备都是需要购买的。未来当我们有一定的客户群的时候,我们会购买条幅机、雕刻机、印刷机、封边机、吸塑机等,这个需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而定。这取决于实际情况
技术支持似乎不需要任何东西。他们在购买设备时接受过培训吗?
第《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号已经1998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活动,保持城市清洁、美丽,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或者私人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上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屏)、灯箱、橱窗、标志等广告;
(二)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张贴、绘制、悬挂、张贴广告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确定区域、路段和安装要求,审批重要区域、路段及50平方米以上(不含数量,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卫部门负责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安装的审核和管理,以及户外广告悬挂、张贴的审核和管理。
并调查影响外观的户外广告法,例如损坏和毁坏。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登记。
第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八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
(三)妨碍生产、民生,影响道路畅通,破坏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代表性现代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区;
(五)使用电话杆、电信杆、电杆、路灯杆;
(六)使用违章建筑、危房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设施;
(七)使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含企业名称)等公共场所;
(八)各类候车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比赛场馆安装的设备;
(九)非商业区域建筑物的外墙、裙房、屋顶、栏杆、墙体;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严格控制城市道路设置路标广告。
商业街、步行街占用道路设置路标、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鼓励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书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弘德路等重点商业区域户外广告使用霓虹灯。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下列区域、场所户外广告设置数量: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造成的除外)。
上述场所长期固定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脑画等。
第十二条人行天桥户外广告应当采用透明霓虹灯形式,所占面积不得超出桥梁本身。
第十三条商业户外广告装饰照明纳入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四条设计、制造、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2)广告牌与低压电线或电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0。
(三)广告牌外沿建(构)筑物立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
距离有盖走道5 米,距离地面至少2 米。
(6)户外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安装设备条例》及供电部门的相关规定;
(七)横幅、横幅不得横穿马路;悬挂期不得超过15天。
第十五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责。
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应当投保安全保险。
第十六条企业招牌广告应当与企业注册名称一致。
企业招牌与广告的设置应在同一道路上协调、整齐。
经营独家产品的企业可以在其招牌区域内的招牌上宣传独家产品,但面积不得超过招牌的一半,不得宣传非独家产品。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右下角标明编号和经营者名称(除外)。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重要区域的布局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市容卫生、公安、市政园林等有关部门制定。
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在城市重要区域及50平方米以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必须事先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同意。
其中,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安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旗帜设置的审批由市容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在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贴面或者组装的,应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经营。
第二十条广州以外的广告经营机构和外商需要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广告经营机构承接相应的户外广告,不得自行在本市经营户外广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与现场联系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样本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在机场净空管制区内的建筑物顶部设置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必须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市容貌健康管理部门备案。
需要向规划、市容卫生或有关部门咨询的,有关部门无论是否同意,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核合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企业举办的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在不超过两个月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并提出申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四条批准后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依法批准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城市临时构筑物。除广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改变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遮盖、损毁。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是临时城市结构。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室外使用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置与其所在地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含房屋产权、权利)属性相一致的品牌广告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广告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受理后,可以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品牌广告登记证书。
第二十八条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规划部门共同规划公共设施。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归档。
第二十九条需要张贴公共广告牌的经济、文化、个体单位和单位,应当向广告张贴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由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部门授权的广告公司应当统一张贴。
除公共广告杆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等公共设施上使用。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原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逾期不发布广告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逾期不发布广告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逾期不发布广告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逾期不发布广告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逾期不发布广告的,由登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吊销登记证书。
第三十一条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发布者应当负责维修、保养、更换、拆除。
独立设立的,由定居者负责;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三十二条负责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户外广告的安装情况。发现图案、文字、灯光展示残缺、陈旧、肮脏、腐蚀、损坏、变形、褪色、脏污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删除。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经营者和租用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部门缴纳广告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经营者、承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广告管理费的,按照每日应缴金额的3%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拆除的建筑物,逾期不恢复、拆除的,由市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拆除。拆除它。
所需费用由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任人员承担,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被处罚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