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应寻求与城市的和谐。随着需求的不断增加,很多已经被发现了很长时间,开发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违规设置广告牌引起居民不满。夜间高亮度、长时间照明污染一直被投诉。一些旧废弃广告牌缺乏主动拆除,影响了城市的城市规划。

根据《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上述明确规定,市区内这些地方不能办理。否则,政府将强制执行。

天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天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八条在道路及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安全视野、影响交通,不得遮挡绿化和城市景观,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第九条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环境,并不得超过有关规划、规定限制的高度和规模。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危险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新建或者未预留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外50米)以及高速公路、国道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超出前款规定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当地或者县市容环境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安全、设施有保障

(三)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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