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将修改草案的三个草案纳入审议。审查稿内容对药品、健康项目活动、广告代理活动等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
3.根据审查的补充规定,药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相一致,并须明确标注禁忌症、副作用。
【一句话解读】为确保药品安全、保护患者权益,药品广告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要点二:保健品非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3 审查稿规定,保健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为保护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明确注明“本产品不能替代药品”。
【一句话解读】保健品和普通食品一样。它们对疾病没有治疗作用,实践中的健康状况也比较严重。因此,第三次审查稿对保健品广告指南进行了一一梳理,做出了更有针对性、更严格的规定。
【要点三:保健专柜禁用药品保健品广告】
第三稿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音像出版机构、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改变健康保健知识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一句话解读】一些媒体以健康讲座、养生节目等形式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权益受损事件时有发生。法律设立特别规定,有效防止不法商家“勾搭”消费者。
【要点四:母乳代用品广告不能在公共场所“发布”】
三审规定,禁止在媒体或者公共场所发布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广告。
【一句话解读】母乳是婴儿成长最天然、最安全、最完整的天然食品。应鼓励和促进母乳喂养。
第三稿明确禁止在人群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销售者发布的转让、更名、指定等广告,不得含有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烟草制品的广告、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中推销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一句话解读】想通过其他产品的广告或公益公告来发布香烟广告?这种行为也不再起作用了。
第三次审查稿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证明受过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不得使用。
【一句话解读】广告的目的是掩盖事实真相。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进一步强化广告角色责任,更加严格规范代言活动。
【第七点:违法广告、医疗注销或吊销代理执照】
3.根据审查补充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给予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以撤销其诊疗资格。或吊销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一句话解读】事实上,我国《医疗》已经对医疗机构发布广告的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此次,我国加大了对在法律层面出现、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处罚力度。力度,表达了加强管理的决心。
第三次审查稿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音像出版部门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对责任管理人员和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总而言之】治理违法广告需要部门的共同努力。除工商部门加强监管外,新闻出版广电等媒体也要切实履行对媒体活动的监督职责。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法修改草案第三次审查稿的要求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