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 户外广告)

无锡市区的内容是什么,管理规定有哪些?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无锡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无锡市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号,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无锡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无锡 户外广告)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下列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道路上以电子襟翼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招牌、贴纸等形式张贴的广告;

(二)通过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漂浮物、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含),是指统一规划、使用的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位,是指能够设置固定专用户外广告设施的土地以及附着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四条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在城市地区设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岗位)。

规划管理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规划管理部门。

城管行政执法局是对非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

公安、市政公用、园林、交通、物价等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位)规划。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容标准》的规定编制并公布《户外广告设施(阵地)安装技术规范》。

(一)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允许欺骗、误导;

(二)广告设施(场所)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场所)规划和技术规范,采用节能环保材料,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三)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汉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符号和其他符号,以及使用外文的,应当用中文标注,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予以公布。和商务管理部门;

(四)右下角或者外侧标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件号码;

(5)定期维护、清洁、安全、美观。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二)影响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城市公共绿地的使用;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市容、建筑物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非公有岗位是指企业、个人、非财政拨款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场所;公共场所是指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经城市管理部门取得使用权的非公共场所。

公职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部门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利用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通过拍卖取得场所使用权。

公共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市政、物价、园林、交通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利用非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经统一规划后,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场所使用权。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未纳入统一规划的设施的,应当参照本办法授予其使用权。

第十一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场所)应当根据户外总体规划的实际情况逐步合并或者分组出让。

第十二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市城市管理、物价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城市管理、物价管理部门组织户外广告设施(场所)使用权拍卖、招标前,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拍卖、招标方案的意见。

以其他方式转让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以拍卖、招标方式转让设施(位)使用权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安装单位签订户外广告设施(位)合同。

第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应当缴纳户外广告设施(位)出让金。广告设施(位置)转让费(费)用于支付设施的维护、建设及相关费用。

未统一规划,利用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费(费)。

户外广告设施(位)出让费(位)的范围和标准,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位置)规划的要求;

(四)户外广告媒体不得发布非广告内容。如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广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由有关部门联合审批。

第十七条通过拍卖、招标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相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批准;

(二)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合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

(三)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以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位)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四)具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第十九条市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场所(设施)设立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征求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搭建构筑物)的规划、规划。规划管理部门书面。对建筑相关材料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规划及有关部门(单位)需要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材料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材料。

规划及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征集通知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计量吸入器;评审人员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规划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技术规范》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规划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不同意审查的,MPPA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审查的部门及理由。

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经市行政部门批准的,申请人在缴纳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费(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零星)广告设施(位置)按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

规划、城市管理及有关部门逾期未提出意见或作出批准决定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期限发布。户外广告的位置、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纸、安装效果图、施工图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经批准后三个月内未发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发布,或者先发布城市公共服务广告;逾期不发布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发布。户外广告设施(场所)闲置半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恢复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应当健全保证设施安全使用的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遇台风、汛期等恶劣天气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户外广告设施业主的法定代表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市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产权单位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期限届满后,业主应当在十五日内拆除。如果所有者不这样做,则职位所有者应该这样做。举办者应当自设施失效之日起24小时内拆除为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展销会、展销会而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遮盖、拆除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因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需要安装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两个月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业主。户外广告设施的业主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本市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广告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总体规划时统一制定,并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招标建设。经有关部门验收后,移交给广告发布部门(单位)。

设施维护和内容发布由广告部门(单位)单独招标,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民信息发布规划设置公共广告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和清理。

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应当在公共广告信息栏张贴各类广告。禁止随意粘贴、涂鸦广告。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强制删除,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装技术规范,或者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施规格、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前款所列情形,业主拒不拆除或者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组织者。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维护不当,造成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倒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业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人与发布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的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即使《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均已提及,无锡市广告发布者也请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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